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拥有较成熟的法律服务业,其司法独立的法律传统、具有公信力的律师体系和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得到了世界商业社会的普遍认同。
香港法律服务市场积极对外开放,与大陆的法律服务市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早在1995年,香港便通过立法允许外地注册律师在港受聘及设立外地律师事务所,同时也可以选择与本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或通过海外律师认可资格考试取得本地律师资格。2004年《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实施后,内地向香港法律服务业开放市场,从而让香港法律服务的需求在国内得以提高。
香港律师概况
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美法系,分为律师(solicitors,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barrister,又称讼务律师)两类。他们的工作性质、范围、专业守则各不相同,彼此无高低从属的关系。
事务律师负责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如遗产、税务、离婚、公司上市等法律问题。也负责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如起草文书、为开庭作准备工作等等,此前他们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但自《2009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出台后,事务律师若满足一定的执业年限并经过批准,也可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出庭,执业权利与大律师大致相同。
大律师的服务范围则一般仅限于与诉讼相关的服务,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在各级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进行诉讼和辩论;二是草拟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三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一般来说,大律师不受当事人直接雇用,而需通过律师转聘。
要成为一名获认可的执业律师,一般来说有三种途径。
第一种是循香港途径。
除了获得合资格的法律学位外(一般为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颁发的法律学位),还需要再完成一年制的法学专业证书课程并在律师行实习满两年。前后时间长达七年,可见难度之大。
第二种是循海外途径。
大部分律师选择的是这种途径。在普通法及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域内符合资格的外地律师,可以申请成为认可的执业律师,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本地居留资格;有关教育认可资格和执业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良好声誉、成功完成或获豁免所有或部分海外律师资格考试。
第三种为循讼务律师转任途径。
在香港执业超过五年的讼务律师可以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他们需要成功通过海外律师资格考试中的记账和专业操守试卷,但不必一定完成两年的实习。至于大律师,则在取得法律专业证书后,还必须跟随一名至少有五年经验的大律师实习一年。实习期结束后,可向大律师公会申请正式职业证书。另外,与事务律师不同的是,大律师还必须自设事务所。
根据《香港法例》的规定,香港律师行只存在两种形式:个人独资和合伙。并且律师行的所有合伙人或独资经营者必须为律师。截止至2016年5月底,香港共有862家律师行,其中有48%为独资执业者,合伙经营的律师行中,大部分为2-5名合伙人合伙经营。另外,香港律师行有71家在内地设有代表处,在香港联营的香港与外地律师事务所达16家。
在与港方律师的交流中我们发现,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领域的合作日渐深入。据的近律师行合伙人介绍,与中国内地律所的合作是他们业务的一个重要来源。目前许多内地主体在约定法律适用方面倾向于香港法律。由于香港宽松自由的金融环境,许多内地和境外的主体也倾向于在香港设立公司。但是由于香港与内地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因此加强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律师的合作无疑十分重要。
2004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出台为香港和内地的合作交流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
截止至2016年5月底,在71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的代表处中,有39家就是在CEPA实施后成立的。在开放的措施下,香港律师行不仅可以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并且还可以在获司法部备案同意的前提下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联营。两地律师事务所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结合内地律所熟悉当地环境、资源充足的优势和香港律所在国际法律和业务方面广泛认识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跨境法律服务。
目前,两地律师的合作业务主要是七个方面:一是香港公民或公司的资格证明在中国委托公证服务;二是成立香港和海外公司以及提供公司秘书服务;三是间接通过第三国身份移民香港的服务;四是商业项目,如公司股权转让、并购、企业重组等等;五是知识产权业务,如商标、专利登记申请等等;六是引入与香港有关的诉讼,在香港聆讯或调解;七是婚姻、家庭、继承案件。
香港律所除了与中国内地律所建立紧密联系外,也与多家外地律师行建立了合作关系。自1971年起,已有多家外地律师行在港设办事处。向律师会注册后,在港的外地律师和外地律师行才可以提供其所属国家或与第三国司法制度有关的法律意见。除此以外,香港律师行还可以与外地律师行进行联营,分享费用、利润、办公设施、管理及员工等,以达到更加高效的法律服务。当然,这种联营必须在向律师会登记后才能进行。